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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的指导性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21/10/08 16:34:00 次浏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暂行)》(吉教高字〔2015〕25 号)文件精神,不断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及人才培养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有为,现就我校开展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相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的认识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推进实践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是当前加强高校内涵建设的主要内容。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是创新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创新精神和专业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以赛代练,以赛促学”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对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领导

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各学院是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组织与实施的主体。在开展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过程中,校、院之间应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周密安排,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赛前、赛中、赛后各项工作,力求竞赛取得预期效果。

三、开展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应注重遵循的几个原则

1.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遵循突出专业特色的原则。

3.遵循有利于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技能的原则。

4.遵循广泛宣传、全面参与的原则。

5.遵循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的含义、级别和界定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是围绕学生所在学科领域,以考查学生本专业实践技能为主开展的竞赛。根据竞赛参与的级别和范围,将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校级竞赛和院级竞赛四类。

1.国家级竞赛

国家级竞赛包括全国性(含国家分赛区)专业技能竞赛和国际性专业技能竞赛。全国性专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政府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国际性专业技能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国际学术团体或某国学术团体面向全球组织、参赛国分布在三大洲及以上的专业技能竞赛。

2.省级竞赛

省级竞赛包括省级专业技能竞赛和全国性专业技能竞赛的吉林省分区赛。省级专业技能竞赛是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专业技能竞赛。全国性专业技能竞赛吉林省分区赛是指全国性专业技能竞赛在吉林省的选拔比赛。

3.校级竞赛

校级竞赛包括国家级、省级竞赛的校内初赛和学校围绕办学目标,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组织的全校性专业技能竞赛。

4.院级竞赛

院级竞赛是指由学校某个学院独立主办的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

五、各级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的过程管理

1.省级和国家级竞赛由教务处负责总体安排,相关学院负责参赛学生的组织、遴选、培训和指导工作。

2.校级竞赛由主办部门或承办学院制定竞赛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院级竞赛由主办学院制定竞赛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4.各学院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院级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各项工作,并积极配合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级、省级、校级竞赛的参赛学生遴选、指导教师任用及相关事宜。

5.各学院校级、省级、国家级竞赛实施方案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应及时交送教务处,留存备查。院级竞赛全部材料由主办学院自行整理,留存备查。

六、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的奖励与支持政策

学校支持鼓励各学院积极开展、参加院级、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

1.院级竞赛费用由主办学院承担,并给予表彰。

2.校级竞赛费用由主办部门承担,并给予表彰。

3.学校对省市级、国家级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予以经费支持。

4.学生在省级、国家级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重大奖项,学校可另行表彰。

5.参与指导省级、国家级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的教师,各学院按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教学时数。

6.对参加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决赛的学生,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标准给予相应的课外培养学分。

七、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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