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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21/10/08 16:34:41 次浏览

一、总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意见》(吉教办字〔2014〕15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及《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吉教高字〔2015〕26 号)要求,为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突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规范大学生创新创

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学校加强实践教学工作,强化实践育人环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利用校内外教学资源,大力支持和保障项目的实施,为学生参与项目研究和教师参与项目指导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项目类型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种类型。

(一)创新训练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研究条件的准备、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在教师指导下,团队中的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

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学生在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型实验)的成果为基础,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三、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和领导,正确把握工作方向,协调相关部门,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相关学科教授和企业专家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开展评审项目可行性、指导项目开展及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学院成立院长为组长,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和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学院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及辅导员为成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宣传动员、立项评审、监督指导及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教务处:统筹协调学校各相关部门,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监督项目实施,按项目进行经费管理,认定指导教师工作量,对参加项目的学生在成果认定、毕业考核、择优推荐等方面,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参与项目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负责创新训练类项目的立项推荐、中期检查及结项验收等工作。

(二)校团委:负责全校学生的宣传动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学生积极性,指导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参与其中,利用长中学子学术支持计划、KAB 创业教育基地等进行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孵化培育;协调有关单位聘请企业导师参与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负责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立项推荐、中期检查及结项验收的组织工作。

四、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学校在读本科生申报,四年制本科一般应以2 至 3 年级为主,五年制本科一般应以2至 4年级为主。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基本条件:政治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具有浓厚兴趣,具有相关学科知识基础,能够于在校期间完成项目的研究。

第十条

每个项目设指导教师1名,创业实践项目可另设企业导师1 名,项目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需具有较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与企业合作的基础。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以学生团队为单位,原则上,每个团队由 3-5 名学生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与 2 个以上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项目指导教师参与的在研项目不得超过 2 个。

第十二条

具有多专业学生组队的学科交叉项目,彰显专业特色的“互联网+”项目和校企联合的学研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创新训练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项目组成员具备项目相关专业基础,具有一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

(二)项目有研究的可行性,选题应在本科层次学生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研究目的明确、原理可靠、方法科学,且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三)项目应在研究对象、应用理论、实现路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四)项目组成员及指导教师对课题领域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研究步骤符合实际、阶段性任务及成果明确。

(五)项目的难易程度适合团队能力,所需研究及实验条件能够得到基本满足,能够按计划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果。

(六)项目经费预算合理,设备、材料等管理责任明确。

第十四条

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项目组成员具备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沟通实践能力较强,团队分工合理,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

(二)项目选题建立在充分的市场分析基础上,具有一定技术或专业依托,提倡以指导教师的科研成果、特别是已结项的优秀创新训练项目为研究背景开展的阶梯式实践。

(三)应建立清晰的公司化运作方式,明晰利益关系,建立基本的组织架构与制度框架,明确团队成员的角色分工。

(四)要编写规范的商业计划书,有基本的商业模式设计,有较详细的公司运营计划,有明确经营目标,基本运作条件和资金的需求应在可实现的范围内。

(五)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要有风险意识,明晰项目风险,建立规避机制。如项目失败,应能进行合理清算,尽量减少损失。

(六)项目组聘请企业指导教师,须签署指导协议。

第十五条

遵循“科学评议、公正公开”的原则,项目立项实行校院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报学院工作组评审,通过的项目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统筹协调学校专家委员会,按照项目类型分工,教务处、校团委分别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后,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批准立项资助。

五、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变更研究内容、变动项目组成员及结项时间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报学院审核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研究类型、题目等重要事项不能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项目研究计划,科学合理地推进研究工作,按学校统一的时间接受中期检查,经指导教师同意,可申请结项。项目负责人需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对项目进展工作进行总结。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 1 年半;不能按期完成者,可适当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且不能超过项目负责人的毕业时间。

六、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总结。

(一)创新训练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研究过程、经费使用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研究报告情况、研究过程记录的完整情况、研究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果、发表论文和获得专利情况、研究工作有哪些不足、有哪些问题尚需深入研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等。

(二)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虚拟企业运行报告、企业实践报告、创业报告等;经费使用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创业训练过程日记的完整情况、创业训练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创业训练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创业训练成果等。

第二十条

项目结项验收采用答辩形式,具体工作由学院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项目类型组建答辩专家组,专家组应包括学院工作组、学校专家委员会、教务处、校团委等相关人员。结项验收通过后,学校为项目组成员颁发结项证书。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在项目组完善后,进行二次答辩,仍不能通过的项目终止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的论文应标注“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资助项目”的课题背景及项目编号,取得的专利、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七、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和项目水平,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经费使用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变更用途,不得提取管理费。

(二)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项目实验费、资料费、耗材费、论文版面费、会议费、差旅费及创业实践相关费用。原则上,差旅费不得超过该项目资助额度的 10%。

(三)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支出总额度不能超过该项目的资助额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立项获准后可使用总额度的 20%,通过中期检查后可使用总额度的 50%,结项验收后可使用总额度的 30%。

第二十四条

凡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责令项目组停止使用经费。对于延期的项目,学校不予追加经费;对于终止的项目,学校将不再下拨剩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八、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各级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活动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支持,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应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免费开放,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工作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九、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学校给予项目指导教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标准为校级项目 20 学时,省级项目 30 学时,国家级项目 40 学时。企业指导教师可按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辅导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所获得的成果(论文、软件系统、硬件实物等)可以作为参赛作品参加“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远志杯”学术科技竞赛等课外创新创业活动或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列入参加省级、国家级相关竞赛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三十条

学生作品参加课外创新创业活动或学科竞赛成果显著,且结项后项目组负责人进入毕业实习阶段,经学生(仅限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经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可作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答辩。跨学科的项目负责人在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时,可选择指导教师作为其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毕业答辩在学生所在学院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准以进行课题研究为由缺课或旷课,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等行为,或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十、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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