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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医学类专业毕业实习规定
作者: 发布于:2021/10/08 16:07:14 次浏览

临床毕业实习是医学教育过程的最后阶段,是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医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关键环节,是巩固课堂理论知识、培养独立思考与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为了提高医学类专业临床实习教学水平、优化临床实习带教过程、完善学校临床毕业实习工作,特提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总体要求

1.各学院对临床毕业实习要有周密的整体设计和具体的计划安排,实习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均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实习须严格按照实习大纲进行,明确实习要求,注意理论课程与实践教学的衔接及与其它教学环节的紧密配合。

3.各实习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学生实习情况给予实习成绩评定。

第二条  实习资格

1.参加临床毕业实习的学生必须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95%以上的必修课学分和75%以上选修课学分,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不能进入毕业实习环节。由各学院将实习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2.实习生在岗前培训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临床毕业实习,此项内容由各相关学院统一组织。

3.毕业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校、学院统一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需自行选择实习地点的,需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第三条  实习纪律

1.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取消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应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

2.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因病、因事需请假,按照如下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各学院请假权限(1周以内)、实习基地请假权限(3天以内)、带教科室请假权限(1天以内),如遇特殊情况,请假时间超过1周,且在2周以内者,由学院审核,并报送教务处备案。学生需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实习请假条》,并在假满结束时主动到学院、基地、科室履行销假手续。无故缺席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实习生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该实习科目时间的四分之一者,待其他科室轮转结束后,由实习单位安排该科室重新实习。

第四条  实习要求

1.各医学类专业毕业实习科室轮转时间不少于48周以及4周的自选内容实习。

2.门诊实习,每位带教老师带实习生数最多不能超过4人;病房实习,每位实习生管理床位以4-6张为宜,以确保实习生的临床学习时间与质量。

3.在实习带教中,带教老师应尽可能地让实习生在临床第一线从事各种诊疗工作,并给予指导纠正。

第五条  临床教学活动

1.教学查房。每周安排1次,主要由主治医师主持,也可根据病区实际情况由教学经验丰富的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医生主持,不得以医疗查房替代教学查房。每次教学查房应做好记录。

2.小讲课。每周安排1次,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教学人员负责,着重指导实习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帮助实习生进一步了解相关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国内外医学新知识、新技术、新进展。每次小讲课应做好记录。

3.病例讨论。每科室每轮学生安排不少于2次,由主治医师及以上教学人员负责。在讨论过程中应以实习生为主体,引导实习生积极主动发表意见,初步形成临床诊断、治疗、预后评估等决策思维能力,构建分析和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每次教学病例讨论应做好记录。

4.教学门诊。每科室每轮学生安排不少于2次,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教学人员负责,实习生通过跟诊、试诊等相对独立的诊疗过程,培养临床思维、医患沟通能力。教学门诊中应有病案书写要求。

5.迷你临床演练评估(Mini-CEX)。每科室每轮学生安排不少于2 次,可与教学查房、小讲课、病例讨论等教学活动紧密结合,对实习生进行评估,并以结构式表格给予实习学生反馈并及时存档。

6.技能训练。每科室每轮学生安排不少于2次,结合医院科室设置情况,将大纲中规定的技能训练内容,合理安排到各科的教学任务中。技能训练主要通过示范、讲课、播放录像、实际操作等方法进行带教。

第六条  实习考核

考核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职业道德和出勤情况20分(其中医学人文考核占比5%)、出科考试成绩(由理论知识考核、基本技能考核、病历书写考核组成)80分,考核成绩未达60分者,须在实习轮转结束后在该科重新实习。

1.职业道德考核和出勤情况

该部分由带教老师对学生在该科实习期间的品德行为、医德医风及学习工作态度表现进行考核,并在毕业实习考核手册上记入成绩,写出鉴定意见。实习整体结束时需撰写1篇以叙事医学方式,记录实习过程的反映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职业感悟等为主要内容的实习故事,放置实习手册当中。

2.出科考核

1)理论知识考核(30分)。

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着重考察实习生对中医病证的理、法、方、药等和疾病的发病机理、病因、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治疗等内容。各实习单位要将常用方剂、中医经典条文的背诵作为出科考试的内容。

临床医学专业着重考察实习生对疾病的发病机理、病因、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治疗等内容。

2)基本技能考核(30分)。以床边考核现场操作为主,在考核的各个项目中,必须按照实习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此项内容建议由医院负责实习的教学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3)病历书写考核(20分)。该部分由实习科室带教老师按照国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西医)对学生在该科室实习期间书写的医疗文书规范性进行考核。考核需独立完成试诊单、大病例各1份。

第七条  工作职责

1.教务处职责

1)负责汇总、论证学院拟定的实习大纲和计划。

2)协调各相关学院对临床教学基地的使用和合作。

3)组织各学院对学生实习质量进行检查,对学院上报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存档备案。

4)协调学院组织毕业实习考核工作。

5)组织临床带教教师的师资培训。

2.学院职责

各学院成立毕业实习领导小组,由教学院长担任组长。

1)负责制定本学院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学生分配、岗前培训计划、技能考核方案、实习生的派送、实习经费拨付等具体工作),并于实习前1个月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协同实习单位落实与监控实习计划的实施。

2)认真做好实习前各项准备工作,对参加实习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包括思想动员、医德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等。

3)做好实习过程的监控工作,对学生实习质量进行检查(省内每月1次,省外每3个月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及时了解和掌握实习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将检查结果及学院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备案。

4)组建学生实习小组,指定实习组长1-2名,实习组组长在学院和实习基地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实习组工作,负责传达和布置学校及实习基地对学生的要求和指示,掌握本组同学的思想情况、实习情况,并及时向实习基地和学院反馈汇报。

5)加强与实习单位的紧密联系,做好临床带教教师的师资培训,开展相关专业临床教学研究。

6)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做好实习成绩汇总与上报工作。

7) 实习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并做好实习材料存档工作。

3.实习单位职责

1)组织落实实习生实习前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教育。

2)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分配科室带教任务,做好科室轮转安排,检查带教工作情况。除学校组织的师资培训外,还需积极开展临床教学师资培训。

3)协调与督促各科室教学查房、教学门诊、小讲课、病例讨论、迷你临床演练评估(Mini-CEX)等教学活动的开展,定期安排毕业实习系列讲座。

4)组织实习生轮转科室出科考核,协助学院完成对学生的实习成绩上报工作。

5)定期组织实习生座谈会,每届实习生座谈会不少于2次,且覆盖所有专业实习生。座谈会内容应围绕实习计划、科室轮转、教学活动安排、教学质量等展开,了解学生关于临床实习的合理需求,并向学生所在学院汇报实习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4.实习科室职责

1)由科室主任负责领导并组织全科室医护人员共同完成实习带教任务。各科室应设实习秘书或指定1名高年资医师协助主任管理此项工作。

2)对学生定期开展教学查房、教学门诊、小讲课、病例讨论、迷你临床演练评估(Mini-CEX)等教学活动。

第八条  临床带教教师

1.资格认定

1)热爱祖国医学教育事业,拥护党的教育路线、方针、 政策。

2)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及职业道德,遵守法纪,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尽职尽责履行带教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风端正。

3)由中级以上住院医师担任,有一定的临床带教经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经科室推荐,学院、学校审核合格人员。

2.带教任务

1)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道德观。

2)结合科室具体情况,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合理安排实习生的跟诊、试诊和指导下的独立诊疗。

3)指导实习生的实践操作技能训练。

4)指导和修改实习生的病历等医疗文书。

5)经常与实习生沟通,对实习生进行启发式教学。

6)精选典型病例、常见病病例,指导实习生进行病例讨论。

7)指导实习生阅读有关中、西医书籍。

3.带教教师的考核

各实习基地对带教教师工作量进行统计,包括教学查房、小讲课、教学门诊带教等相关教学活动,视同于理论教学,给予配套激励政策,激发临床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第九条  临床教学改革

1.各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要积极开展临床实践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积极申报实践教学改革专项课题,并将教学改革成果运用到临床教学实践中,提升临床实践教学水平。

2.各学院、各实践教学基地要注重临床日常教学活动的实施质量,加强对小讲课、教学查房、教学门诊、病例讨论、技能培训、专题讲座等教学活动的研究,尤其应对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教学组织的有效性开展深入研究。教学活动应突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实习生临床思维能力与实践技能。

第十条  附则

1.本规定的实施对象为医学类专业全体学生。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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