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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于:2007/09/06 00:00:00 次浏览
                                              长中院发[2005]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并管理好我校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 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三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附属医院
  第四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包括直属关系的附属医院和非直属关系的附属医院两种。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我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 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
  2、具备本、专科专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0%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3、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宿舍和食堂。
  4、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第三章 教学医院
    第七条 教学医院是指学校与医院商定,与我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等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我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八条 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教学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中医应有15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为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为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3、具有必要的教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4、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四章 实习医院
    第九条 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我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等所属的医院,承担我校的部分学生临床见习、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第十条 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须的床位、设置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为住院医师以上人员。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3、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4、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的原则,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三类医院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第十二条 附属医院直属于学校的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附属医院实行院、系合一的管理体制。中医系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附属医院设置科教科,负责学生的教学和实习管理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的教研室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十四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十五条 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准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学校对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根据应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审及晋升其兼职教学职称。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受在我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我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教学休假。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学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等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和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共同投入,解决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学生生活用房等问题。
  第十九条 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第六章 三类医院的审定认可
    第二十条 非隶属关系附属医院设置。非隶属关系附属医院应符合附属医院的基本条件,且已通过评审被认可的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必须填写《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设置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医院基本情况、协议书、论证报告)等,由学校、医院共同申请,经教育厅、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悬挂“附属医院”牌匾。非隶属关系附属医院原隶属关系、投资渠道、医疗任务、科研任务不变。
  第二十一条 教学医院及实习医院的设置。教学医院及实习医院是与我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临床教学基地,必须符合设置教学医院及实习医院的基本条件,由学校和医院共同协商,学校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悬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牌匾。未经评审认可不得擅自挂牌或摘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中医学类各专业、临床医学及护理学专业。药学类各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长春中医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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