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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实习考勤制度
作者: 发布于:2007/09/06 00:00:00 次浏览
长中校发[2006]11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实习管理工作,严肃实习纪律,确保实习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就毕业实习学生考勤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放寒、暑假。休息日、节假日服从实习单位统一安排。
  二、实习生以考研、专升本、考公务员为理由要求请假者,最多累计可准2周假期。各类考试请假均需提供考试报名凭证后方能准假。
  三、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人才交流或就业洽谈会者,必须在实习单位接到学校正式通知并准假后,方可返校。其他以找工作为理由要求请假者,最多累计可准2周假期。
  四、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习期间请假1天者,由带教教师批准;
  2、实习期间请假1~2天者,经带教教师签注意见后,由科室(车间)主任批准,并由学生本人告知辅导员;
  3、实习期间请假3~7天者,经带教教师和科室(车间)主任同意后,由实习单位实习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学生本人告知辅导员和所在学院;
  4、实习期间请假7天以上者,由实习单位实习管理部门报学校教务处实习实验管理科审批后方可准假。实习单位不得擅自同意实习生请7天以上长假。
  五、实习生需请假者,均需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如事假要有假条,以备查岗;如病假要出具学校保健科或实习所在地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请假手续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因病重等特殊原因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凡未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超假不归者,一律按旷实习论处。实习生请假期满回到实习岗位后,应及时到实习单位实习管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六、实习期间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须在毕业考试前1个月延长实习,费用自理。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延期毕业,待补足所缺实习时间,1年以后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发给毕业证书。
  七、学生实习期间旷实习按以下规定处理:
  1、旷实习累计5~10天者给予校内警告处分;
  2、旷实习累计11~20天者给予校内严重警告处分;
  3、旷实习累计21~30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实习累计30天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八、集中教学见习学生考勤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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