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
为了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表彰先进,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学校决定对在2010年7月-2011年6月期间,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并授予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工作实绩突出。
3.坚持教学第一线,在2010年7月-2011年6月期间,承担本科及以上层次的教学任务,该学年承担教学工作的工作量原则上应在180学时以上(以上工作量均指标准学时,其中第一临床学院教师承担教学工作量在90学时以上)。
4.教风端正,治学严谨,教学效果好,全学年无教学事故。
5.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改革,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教学工作,效果好。
6.论文论著:发表省级以上教学研究论文一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省级期刊上发表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论文一篇以上(第一作者),或获得省级以上论文类教学成果奖励(前2名);或出版本学科、本专业学术专著、著作(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担任编委(含编委)以上任务。以上所指的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其发表或获奖的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选择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年度内主持或承担厅局级课题1项以上(前3名),或承担省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前6名),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前8名)。
2.年度内承担省级教学研究课题(前5名)1项以上。
3.积极参加教材建设工作,年度内主编或参编全国本专科以上统编或协编教材(已出版)。
以上条件时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4.近两年内(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立项的厅局级课题(前3名)或省级课题(前5名)在本学年取得阶段性成果,包括结题、发表论文(前2名)、出版相关著作(编委以上)。
5.取得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竞赛前三名。
6.承担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种竞赛并获奖者。
二、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评选范围
各教学、科研单位在编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
(二)推荐及表彰名额
各单位实行等额推荐,学校表彰的优秀教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全校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总数的5%左右。各单位推荐名额分配如下:基础医学院5名,第一临床学院5名,药学院5名,人文管理学院3名,针灸推拿学院2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1名,护理学院1名,体育教学部1名,现代教育技术中心1名,中医药生物工程研究开发中心1名,全校共计25名。
三、评选办法
1.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评选、审核所属单位优秀教师人选的事迹材料,根据其表现及业绩,按学校下达的名额推荐人选。
3.各教学单位务必于7月15日前将《优秀教师推荐表》报送学校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管理科(406室),过期未报的单位,视为弃权,不予补报。
4.对各单位推荐人选,学校组织有关人员按评选条件进行审查,上报校党委审批,并予以表彰。
四、评选要求
1.推荐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加评选的透明度和教师的参与度。
2.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把握评选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确保把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学方法改革、各类教学评比优胜者等真正在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推选出来。
附表:长春中医药大学优秀教师推荐表
教务处 人事处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