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中校发[2006]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落实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基地。教学实验室是高校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操作室、示教室、训练室、实训室、语音室等。为了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1992]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以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为目标,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既要跟上科学发展的新形势,又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近期工作计划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按计划有重点地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逐步以现代技术和先进教学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师资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学院组建实验教学中心,实行实验室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工作;教务处对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按照学科(或专业)设置、实验室功能等下设若干实验室,各实验室归实验教学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责任制。
第三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由各学院推荐一名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经学校考核批准后任命。中心主任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各种实验教学中心文件,组织实施和检查实验教学中心各项任务的执行及完成情况。
2.搞好实验教学中心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物资等各项事宜的协调和统筹安排工作。
3.确定本单位人员的工作职责与任务,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业务进修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器材、物资等申购、领用、维修、报损报废等工作的审批和实验经费的使用审批、检查、监督工作,并及时建帐、建卡,保证帐、卡、物相符。
5.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与学校相关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奖惩、晋级及职称评聘工作。
6.负责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7.负责实验教学、安全卫生、人文环境、工作进展的检查、总结和评比活动。
8.完成上级部门交给大其它任务。
第八条 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课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1.实验课教师职责:
①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要求完成实验教学工作。
②依据专业建设或课程设置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
③认真备课、做好实验课指导、批改实验报告;对学生独立进行实验与操作要精心检查、耐心指导、严格要求。
2.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职责:
①各级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配合实验课教师认真准备好所需实验仪器设备和必备的材料,检查指导学生的实验方法和操作技术。
②各级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分别掌握各类仪器设备及附属设备的构造、工作原理、性能、使用方法;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随时做好保养实验仪器设备维修、改革创新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达到较高的完好率;掌握试剂药品、实验材料的性能、使用方法。
③做好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技术档案、安全、环境、设施等全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课顺利进行。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学生人数及实验教学工作量合理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需要以及本人的工作业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或更换,必须办理物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要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现代的实验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检查监控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实验课教师须根据教务处每学期下发的实验教学任务书,认真完成本学期的实验课程。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实验课教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计划的要求,各学院(中心)对本单位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统筹规划,协同教务处做好实验课的时间安排等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服务范围,各实验室可承担一至几门相近课程的不同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亲自动手操作;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演示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使用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在课余时间有更多的机会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实验;要重视学生实验报告的质量,指导学生写好实验报告,对实验报告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教学中应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逐步养成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第五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每年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实验项目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制订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单,购置计划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二十二条 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由各实验教学中心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的验收工作,必要时应对几个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残缺、毁坏、数量、规格等与合同不符、性能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由采购、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补换、赔偿等手续。需要安装后才能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先作一般可行性的验收。安装后,再由有关人员进行复检。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前,需在供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验机。包装箱损坏或开箱后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时,必须照相或录相实录损坏程度,以便申报索赔。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查核对,一般一年至少一次,对照学校主管部门的打印清册,核对帐与实物是否相符。在工作中,发现错误之处应及时纠正,对长期不用或多余的仪器设备应造册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尽量做到物尽其用。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减少物品的消耗和浪费,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供物质保证。
第二十五条 提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安装、调试实验装置。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对自制或技术革新的,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造价不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可投入到实验教学当中,并对创新者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时要妥善办好交接手续。
第六章 实验室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重视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各种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实验室基本信息整理的目的是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工作档案,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大型精密仪器使用情况;实验项目变更和开出情况;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出情况;开放性实验室使用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变动和职称晋升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发表论文数和获奖数;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改革情况;实验教学经费使用情况;实验室规章制度管理;实验室环境状态;实验用房面积和用房调整情况;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情况;实验技术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基本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时间一般在每学年末。所填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实验室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备案,同时上报报表盘。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报表信息和其它实验室信息的网络传输。
第三十条 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实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实验技术资料是仪器设备指导安装、调试、验收、操作、使用、维修等各项工作的主要参考资料,是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与技术改造、实验技术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必须遵循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指定专人收集和保存有关的实验技术资料。收集和保存实验技术资料一般包括原始资料和使用资料两部分:原始资料含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报告、批文、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线路图、验收报告、合同、商检证明、索赔报告以及有关照片等;使用资料含仪器设备管理及使用规章制度、检验记录、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效益记录等。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制度和法规,努力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室的特点建立一套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则,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其特定的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及应急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要对初次进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要经常(每学期至少一次)对实验室安全、防护和保密工作进行检查。查出问题尽量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报保卫处和教务处协助解决。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选派认真负责并有一定安全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兼任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本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有权利制止违反安全工作的一切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危险物品应当存入专设危险品库中。对当前应用的危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做好对高温、低温、致病微生物、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对在有毒、有害物品实验室工作的人员,按有关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营养保健规定,享受保健补助和劳动保护待遇;对违反安全、保密制度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改造与撤消
第三十九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要根据教学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实验室。要充分发挥学校的整体优势,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避免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和实验室的重复设置。凡实验内容、仪器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室,尽可能集中建设。已建成的各类实验室均须按所拥有的实验条件最大限度面向全校,承担全校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十条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室的建设,以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为主,适当考虑科研工作需要;专业课实验室应兼顾实验教学和专业科研方向进行建设。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及专业发展要求,由学校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改造、撤消等,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初步方案,经教务处及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学校正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 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积极筹措实验室建设经费。鼓励用科研经费、创收收入投入实验室建设。鼓励、支持各单位申请建设开放型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示范性实践基地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要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