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
站内搜索:
最新动态
实践教学
您的现在的位置是: 部门首页 > 实践教学 > 正文
实习生安全守则
作者: 发布于:2007/09/06 00:00:00 次浏览
                                             长中校发[2006]100号
  为加强我校实习工作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实习秩序,完善我校实习管理体制,保障实习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守则。
  一、严格遵守实习基地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严禁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二、认真遵守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所在单位的领导,服从所在单位的管理。
  三、在外地实习的学生,不准在宿舍内留宿他人,不准在宿舍内烧饭做菜。
  四、严禁在宿舍内私自接线安装、使用各类电器,如微波炉、电磁炉、加热棒、电热杯、电饭锅、电炒勺、电褥子等;严禁将蜡烛、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五、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严禁在宿舍内聚众赌博。
  六、离开宿舍时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锁好,警惕扒手有机可乘。
  七、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未经学校批准,实习期间不得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八、严禁在任何时间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九、未经学校批准,实习期间不得参加扑救山林、森林火灾和防汛、防洪等活动。
  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实习生在实习途中乘车、坐船及在市内搭乘交通工具时,要保管好钱、物和证件。实习生乘坐出租车时,不要乘坐无证、无牌、无安全保障的车辆。实习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迅速报告学校。
  十一、实习中,如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处理,并立即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汇报。
  十二、尽量不在无卫生健康许可证的餐饮场所就餐,保证身体健康。
  十三、严禁在实习期间无组织地到户外游泳、戏水。
  十四、严禁打架斗殴。违反纪律,经批准教育不改者,令其返回学校,并视其性质、情节、态度等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十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伤的由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分享到:
学校首页 | 部门首页 | 部门概况 | 管理规定 | 教学运行 | 教学建设 | 实践教学 | 考试工作 | 教材建设 | 办事指南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