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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4/03/05 00:00:00 次浏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1.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自中央财政拨款、省政府配套支持经费及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基金。 
   2.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自吉林省政府财政拨款及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基金。
   3.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自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基金。
   二、资助额度
    根据项目级别及项目研究内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额度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间。 
   三、使用原则 
   经费采取“专款专用、分期拨付、绩效管理”原则,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1.专款专用。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研究相关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变更用途。经费由教务处代管,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 
    2.分期拨付。经费根据各学院(相关部门)承担项目总数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付经费总额的50%。 
    3.绩效管理。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提出警告,并停止拨付剩余经费,直至复查合格,情节严重者取消立项资格,终止其运行;对中期检查优秀,且具有很好研究前景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追加一定的经费支持。
   四、使用范围及相关要求
    1.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简单仪器费、实验材料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资料查阅费、论文版面费等必须费用。其中,印刷费、图书资料费、资料查阅费总和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总额的20%。
    2.原则上不支付交通费和差旅费。如因项目调研特殊需要,必须出差的,须报教务处审批。交通费与差旅费总和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总额的20%。
    3.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任何劳务费、任何餐费、任何通讯费等不合理开销;不得用于与研究无关的软、硬件的购买;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类设备,如电脑、移动硬盘、手机等。
    4.所有项目购买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设计制作的实物,所有权均归学校,项目结束后必须统一交送学校。
   五、报销要求
    1.经费报销必须实报实销,支出必须有合理依据。
    2.报销时须持符合财务规定的正规发票,发票抬头必须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并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不予报销。坚决杜绝使用其它不相关发票套取经费。
    3.单张发票金额1000元以下的可以报销现金。单张发票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只能通过转账的形式予以报销。
    4.原则上跨年度发票不予报销。
    5.项目中期检查未通过者,不再继续对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予以报销;对于延期的项目,学校不予追加经费;对于终止的项目,学校不再下拨剩余经费。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教务处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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