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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07-09-06 点击量:
长中校发[2007]14号
  实习经费是后期实践教学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习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经费内容
  实习经费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需付给实习单位的,包括实习管理费、带教教师讲课酬金、学生住宿费;
  2.需付给实习学生的,包括学生实习补助费、交通费;
  3.各学院用于实习工作的差旅费等。
  二、实习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实习经费由各学院教学经费中支出。
  2.实习经费由各学院院长负责管理,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凡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须经教务处审核)。
  3.全年实习经费一般分两次支付给实习单位,要求在学生开始实习一周之内支付给实习单位。
  4.实习经费实际付出超出学校划拨经费部分,由各学院、教务处、主管校长协商解决。
    5.经费的借支和报销,按学校计财处的规定办理。
  三、实习经费支付标准
   全校各学院、各层次学生,若在同一单位实习,应执行学校统一付费标准。
    (一)实习管理费、带教教师讲课酬金支付标准:
    1.学生在与学校确立实践教学基地关系的三级甲等医院实习,实习管理费、带教教师讲课酬金按80元/生/月标准支付;在非“三甲”医院实习,实习管理费、带教教师讲课酬金按50元/生/月标准支付。
  2.学生在未与学校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关系的单位实习,实习经费由各学院与教务处协商,主管校长批准,按实际发生情况支付。
  3.口腔专业学生实习,实习管理费、带教教师讲课酬金按120元/生/月以内标准支付。
    4.药学院学生实习,实习管理费、带教教师讲课酬金按50元/生/月标准支付。
    5.学生自行联系或自愿到学校安排的外省(市、县)医院或科研院(所)、工厂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实习,实习管理费、带教教师讲课酬金按50元/生/月标准支付,付费形式以正规发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6.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学校不予支付交通费和补助费。
    (二)学生住宿费支付标准:
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在长春市外实习单位进行毕业实习,并需在实习单位住宿的学生,须一次性向计划财务处交纳毕业实习期间的住宿费400元/生/年。
学生住宿费由教务处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实习单位。
    (三)学生交通费支付标准:
    在长春市区实习的学生交通费按实际发生情况发放。在外省(市、县)实习的学生,由实习单位安排住宿的不发放交通费;实习单位不安排住宿,需乘车往返的学生,学生交通费按2元/生/日标准支付。
    (四)学生补助费支付标准:
    学生补助费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在外省(市、县)实习的学生,学生补助费按1.5元/生/日标准支付。
  (五)学生差旅费支付标准:
    在外省(市、县)实习的学生,报销一次往返硬座火车票;不通火车的报销一次往返公路客车票。
  四、如有其他情况,由学校、教务处、各学院、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六、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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