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现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调课、代课、停课、补课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学校下达的课程安排进行教学活动,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课表的行为。代课是指任课教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教学任务,经申请批准后,由具有本课程任课资格的其他教师代为完成教学任务的行为。停课是指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课程安排完成教学任务,而停止授课的行为。补课是指任课教师因调、停课后,为完成教学任务而申请授课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可以申请调课、代课、停课、补课:
1、教师突发性疾病;
2、家庭直系亲属发生突发事件;
3、教师因公出差;
4、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重要活动;
5、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条 教师在任课期间申请调课、代课、停课、补课,一般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相关申请,逐级报批。4学时以内由教学单位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超过4学时需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10学时以上需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如遇疾病等突发情况,应及时通报所属教学单位,教务处可做临时备案,事后必须补办调课、代课、停课、补课手续,并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为学生补课。经申请批准的调课、代课、停课、补课应由申请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第四条 教学单位须严格控制调课、代课、停课,原则上不准停课。
第五条 因法定节假日或学校重大活动等涉及的课程安排调整,由学校做出统一安排。
第六条 教师调课、代课、停课、补课必须按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所列教学内容顺序进行,不能以自习、讨论、习题课等形式变相停课。
第七条 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代课、停课、补课的教师,一经查实,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关于教学、教学管理事故和过失的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串课代课停课补课申请单.doc
教务处
2013年7月12日